广州执行异议律师执行房产诉讼律师

更新时间
2022-12-02 05:25
当前分类
商务服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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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天河 - 棠下 - 达善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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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广州服务-广州律师服务-广州房产纠纷

服务内容:房产纠纷
服务范围:天河黄埔
联系人:招志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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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起房产执行异议应符合的条件。
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主要审查的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对于房产提起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确认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无法以登记确认的,在涉及金钱债权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动产的执行具有异议的案外人,需要同时符合法定条件,异议才成立。
《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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